(2017)内2223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丁色与白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丁色,白初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303号原告:包丁色,男,1958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初一,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丁色诉被告白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丁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丁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丁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丁色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雪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