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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仲崇畔、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畔,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仲崇畔。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陈洪勋,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6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60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继文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法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