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小斌与陈有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斌,陈有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675号原告:张小斌,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陈有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郭韩森,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郑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绍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玉松,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小斌与被告陈有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张小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张小斌负担。审 判 员 王凤翔法官助理 周 帆书 记 员 薛丹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