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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庆泉、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泉,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泉,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庆泉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庆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61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