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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詹云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94号罪犯詹云鹏,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云鹏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云鹏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5月4日因在队列整队时随意走动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560分。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云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