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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梁与黄晓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梁,黄晓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356号原告:钟梁,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黄晓三,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钟梁与被告黄晓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平晓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钟梁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