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景斌诉被告赵延伟、邱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景斌,赵延伟,邱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952号原告:范景斌,男,42岁。被告:赵延伟,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邱焕发,男,自然简历不详。原告范景斌与被告赵延伟、邱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范景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景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