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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景斌诉被告赵延伟、邱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景斌,赵延伟,邱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952号原告:范景斌,男,42岁。被告:赵延伟,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邱焕发,男,自然简历不详。原告范景斌与被告赵延伟、邱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范景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景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