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辉、常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常松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4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松林,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上诉人陈辉因与被上诉人常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辉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陈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飞审 判 员 杜文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