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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久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广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靖江胜华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苏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宇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7849851R,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军。诉讼代表人王某甲,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宇科公司员工,住靖江市商业新村。被告单位靖江市久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久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8922301J,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靖江久富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诉讼代表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靖江久富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商业新村。被告单位靖江广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广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087718XW,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东来村26组,法定代表人龚军。诉讼代表人龚某,曾用名龚某甲,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广林公司员工,住靖江市商业新村。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胜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01950X,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克成村部,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诉讼代表人丁某甲,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学文化,靖江胜华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被告人龚军,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宇科公司法定代表人、靖江久富公司实际负责人、靖江广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靖江胜华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靖江市商业新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被告人龚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甲、靖江久富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乙、靖江广林公司诉讼代表人龚某、靖江胜华公司诉讼代表人丁某甲,被告人龚军及其辩护人刘小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龚军实际经营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期间,自行或经陆某、贾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为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东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7家企业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0332123.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501248.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至8.5%不等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分述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靖江市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5家企业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303821.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80042.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至8.5%不等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5月22日至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靖江市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80144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6448.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2.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靖江市东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526561.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6508.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3.2016年1月6日至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3459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95558.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4.2016年1月21日至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金汇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51597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4970.0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5.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龚军经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为江苏江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1395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556.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二、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龚军自行或经陆某、贾某甲、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江苏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7家企业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5411543.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8629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至8.5%不等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龚军经贾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江苏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07091.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4620.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2.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靖江市东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071585.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5570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3.2016年1月6日至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30410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89484.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4.2016年2月24日至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龚军经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江苏江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18875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72725.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5.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金汇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8403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673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6.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靖江市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3589.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7.2016年5月21日至同年8月15日,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为江苏长耐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05598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53432.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三、被告单位靖江广林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龚军经贾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广林公司为江苏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56246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1725.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5%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四、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公司为靖江市东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0542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53188.1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5%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龚军经陆某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公司为靖江市东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44933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5287.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2.2016年2月23日至同年7月18日,被告人龚军经张某甲介绍,由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公司为江苏江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60496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7900.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被告人龚军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以上12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均已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受票单位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长耐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金汇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江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龚军及其辩护人刘小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人邱某甲、陈某甲、缪某甲等人的供述,证人朱某、姚某甲、倪某甲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账册及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查情况报告表,电子缴款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委托书,龚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靖江久富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龚军系四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四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龚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宇科公司、靖江久富公司、靖江广林公司、靖江胜华公司、被告人龚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四被告单位、被告人龚军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苏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单位靖江市久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单位靖江广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单位靖江胜华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五、被告人龚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六、责令被告单位江苏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久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广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靖江胜华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二十六万元、四十三万元、四万元、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蕴青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