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徐风、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徐风,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7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文登区文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沙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蕾,山东昀明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名芳,山东昀明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风。被告: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苘山镇正气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于国杰,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支路12号4栋2单元101户。法定代表人:肖云礼,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被告徐风、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