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5095孙具红与丁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具红,丁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095号原告:孙具红,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向春,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强,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228号地铁控制中心配套综合楼地上第8、9层。负责人: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具红与被告丁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具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具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具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