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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芦淞区伟业布行与刘嘉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淞区伟业布行,刘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芦淞区伟业布行,住址地:株洲市芦淞区房兴。经营者肖建全,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被执行人刘嘉豪,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市上坪镇市城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伟业布行与被执行人刘嘉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博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