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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中生与姚宗培、黄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生,姚宗培,黄小芬,李锦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29号原告:李中生,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双,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宗培,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小芬,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锦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中生诉被告姚宗培、黄小芬、李锦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中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中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