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贤丰申请执行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汪明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丰,汪明星,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朱贤丰,男,汉族。被执行人汪明星,男,汉族。被执行人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汪明星。被执行人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沿江南路3号大院10号第3层9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建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汪明星、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