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韬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48号被执行人:陈韬,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陈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陈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粤刑终132号刑事裁定对陈韬的判决予以了维持。判决生效后,本院根据刑事审判庭移送依法对罚金判决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