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党英明、张丽颖与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英明,张丽颖,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139号申请人:党英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申请人:张丽颖,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法定代表人:高锦珍,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党英明、张丽颖与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党英明、张丽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地下车位14号(保全价值45000元),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党英明、张丽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地下车位14号(保全价值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军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