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燕与谭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谭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燕,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谭虎,男,1986年12月29号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周燕与被执行人谭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虎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