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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怡与被告李蓉、雷代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怡,李蓉,雷代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431号原告:钟怡,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兵,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被告:李蓉,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雷代豪,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原告钟怡与被告李蓉、雷代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怡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罗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丽丹书 记 员 许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