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增申请执行张自巍、张天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增,张自巍,张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增,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自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天元,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玉增与张自巍、张天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自巍、张天元下路不明,且申请人张玉增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