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增申请执行张自巍、张天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增,张自巍,张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增,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自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天元,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玉增与张自巍、张天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自巍、张天元下路不明,且申请人张玉增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