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凤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东街农工商公司院内东侧平房。法定代表人韩利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与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3251533.7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79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亦不能提供北京京山天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