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克勤与十堰宏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勤,十堰宏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克勤,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保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克勤与被执行人十堰宏海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克勤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宏海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赵克勤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赵克勤已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