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汪公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公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91号申请人执行人:汪公让,男,汉族。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9945169189。法定代表人金党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公让与被执行人人民财险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4813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自觉交纳了案款,申请人已领取完毕并承担了诉讼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