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17]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朱某某可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