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简和新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和新,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简和新,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罗再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简和新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和新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2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