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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明平与罗英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平,罗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罗英宏,男,生于1959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明平申请执行罗英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冻结了银行账户,并向被执行人罗英宏工作的武胜县飞龙中学发出了扣留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罗英宏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本案应执行标的30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罗英宏在本院有大量的执行案件,其扣留的收入需提取后统一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