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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红,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红,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南寨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西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红与被执行人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8656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