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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都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都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888号原告:张都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住所地:阎良区文化西路。负责人:林红,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都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都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都喜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都喜撤诉。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原告张都喜负担。审判员  丁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