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杨建与胡九龙、李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建,胡九龙,李佑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2393号原告:赵杨建,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告:胡九龙,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李佑佳(系被告胡九龙妻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村民,住邵武市,原告赵杨建与被告胡九龙、李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危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杨建、被告李佑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九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杨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九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2、被告李佑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胡九龙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随后于2015年9月12日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李佑佳同意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赵杨建辩称,一、借条上的30,000元中仅有23,000元是借款本金,另7,000元是利息。借钱时原告承诺可以慢慢还,所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二、因为原告经常带人去被告家,被告李佑佳怕吓到家里的老人小孩才在借条上写了“李佑佳”,但没有写“担保人”三个字也没有按手印。这些是原告伪造的。三、被告李佑佳有向原告还款4,000元。被告李佑佳辩称,其没有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不承担本案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胡九龙于被告李佑佳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左右,被告胡九龙向原告赵杨建借款23,000元,2015年9月12日,原告赵杨建与被告胡九龙进行结算,被告胡九龙尚欠原告赵杨建本息共计30,000元。同日,被告赵杨建出具等额借条一张。借条上署名“借款人:胡九龙2015.9.12日担保人:李佑佳”。2016年8月22日,被告李佑佳向原告赵杨建还款3,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李佑佳向原告赵杨建还款1,000元。综上,被告胡九龙尚欠26,000元未还。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两被告辩称被告李佑佳不是本案债务的担保人,其仅在借条上署名,但署名时未写有“担保人”三个字以及未在名字上捺手印。原告赵杨建否认上述两被告的陈述,表示“担保人”三个字是李佑佳书写,手印亦是其加盖的。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佑佳关于其签字的陈述“原告多次找上门,为防止惊吓老人小孩,其答应还钱并在借条上签字”以及还款的行为来看,李佑佳签字时即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另从借条上“李佑佳”三个字书写在紧靠借条右侧的位置分析,其书写时应有字在前。综上,两被告关于被告李佑佳不是本案担保人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胡九龙向原告赵杨建借款,原告同意并已实际出借给被告,并由被告李佑佳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及保证的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两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负本案归还借款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胡九龙承担归还借款本息26,000元以及要求被告李佑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九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九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杨建借款26,000元。二、被告李佑佳对被告胡九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杨建负担35元,被告胡九龙、李佑佳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