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与被告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88号申请人:胥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岳阳市中南大市场某某某。被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某某室。申请人胥某诉被申请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胥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社区所有权证号为某某某、测量号为某某某的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