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党云与门振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党云,门振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54号原告:张党云,男,生于1952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门振铎,男。原告张党云与被告门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党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72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共计折款440728元,被告门振铎支付300000元后,下欠原告140728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姓名及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党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原告张党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