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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保395号申请人温某,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湖滨区。被申请人彭某,女,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申请人温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00000元)。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彭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温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及单保函》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一套。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温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