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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与庞学明、卢秀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庞学明,卢秀梅,糜相武,付国,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学明。被执行人卢秀梅。被执行人糜相武。被执行人付国。被执行人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庞学明、卢秀梅、糜相武、付国、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学明、卢秀梅、糜相武、付国、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秀梅、糜相武、付国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冠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