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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山英与韩巨海、韩巨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英,韩巨海,韩巨江,韩敏,韩巨香,韩巨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636号原告:黄山英,女,193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巨海,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巨江,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敏,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巨香,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巨生,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英与被告韩巨海、韩巨江、韩敏、韩巨香、韩巨生赡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韩巨海、韩巨江、韩敏、韩巨香、韩巨生的地址给被告韩巨海、韩巨江、韩敏、韩巨香、韩巨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韩巨海、韩巨江、韩敏、韩巨香、韩巨生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山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