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符永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519号罪犯符永兴,男,1969年10月19曰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昌江县七叉镇重合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永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二十九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7608,94元,并对总额人民币572011.1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符永兴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琼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符永兴于2015年4月23日入新成监狱服刑,刑期执行由2011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罪犯符永兴在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符永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永兴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27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内,罪犯符永兴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永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机关已扣减减刑幅度1个月。该犯与同案犯29人应连带赔偿原告赔偿金572011.18元,在服刑期间巳交纳赔偿金15776.9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恶性深,且涉案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再扣减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永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2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尤忠文审判员陈恒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莹明书记员梁振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