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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燕锋刚、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锋刚,王志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锋刚,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上诉人燕锋刚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锋刚、被上诉人王志刚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燕锋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燕锋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蔺双祝审判员  李逢春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熙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