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恢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春霞与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霞,薛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薛江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吴春霞与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江林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申请人吴春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江林及其家庭成员(妻子李嫦娟)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