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锴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80号罪犯林锴,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邵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林锴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判中刑事部分判决;撤销原判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由上诉人林锴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对经济损失199495.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100000元,并得到谅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2年5月18日、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林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林锴的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锴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林锴共获得表扬7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锴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