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临猗县东城兴胜彩钢复合板销售中心,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66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万荣县太贾路。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临猗县东城兴胜彩钢复合板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821600144809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号:住所地:临猗县猗氏镇209国道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209国道。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临猗县东城兴胜彩钢复合板销售中心、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猗县东城兴胜彩钢复合板销售中心价值4万元的设备。申请人刘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晋MCC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晋MCC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临猗县东城兴胜彩钢复合板销售中心价值4万元的设备,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