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禾、姚静与杨翠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禾,姚静,杨翠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28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禾,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反诉被告):姚静,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的诉讼,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和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杨翠明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禾、姚静承担。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