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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周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佳心,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300号原告刘杰,女。被告刘佳心,男。被告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新城区金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文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11-6号。负责人赵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刘佳心、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 判 长  王月秋审 判 员  佟 峥人民陪审员  何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