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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腾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腾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927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腾飞,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6日投案,同年10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共羁押33天),2017年5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期间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81天),同年8月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4天)。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腾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被告人赵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腾飞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合街遇见欠其款的孙鹏飞(已判处刑罚),孙鹏飞在赵腾飞的教唆下给朱某打电话,谎称其朋友结婚需要用朱某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两天,朱某同意后,二人遂窜至柏香镇史村,将朱某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骗走。二人将车开至济源市北海老翟汽修厂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牛清香,孙鹏飞将5000元现金交给赵腾飞。后经朱某多次催要,赵腾飞与孙鹏飞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归还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面包车价值11000元。赵腾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88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对孙鹏飞进行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转让协议证明、验车证明、退赃照片、证人牛清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腾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赵腾飞在共同犯罪中同起主要作用,同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赵腾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赵腾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腾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腾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