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振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振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400号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林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姚珺婕,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振兴。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陈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人民陪审员张玉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合并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合并至(2017)辽0103民初8085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