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小果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果,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中专文化,原系湖北坤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辩护人聂世堂,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小果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鄂09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小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朱小果的犯罪事实时与证据未分别作出对应认证、有关诈骗的款项及去向事实不清,涉案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发回大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威审判员 董 琳审判员 鲁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春龙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