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月星与胡茂源、叶巧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星,胡茂源,叶巧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姚月星,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强,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茂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叶巧玲,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姚月星与被告胡茂源、叶巧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姚月星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月星基于与被告胡茂源、叶巧玲达成一致意见的理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月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姚月星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平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