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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付山诉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付山,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付山,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束崇政。上诉人马付山与被上诉人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马付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马付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付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马付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