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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敏与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敏,女,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安乐村*组***号。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怡国际大酒店辅楼。法定代表人,隽朋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3548020122200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1.18元,现因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3548020122200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7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