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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萍萍、赵增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萍萍,赵增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萍,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夫妻关系),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增强,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芹,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萍萍因与被上诉人赵增强、原审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萍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萍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萍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上诉人陈萍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常嘉奕书 记 员 于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