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家礼与谢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礼,谢石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4641号原告:黄家礼,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石坚,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原告黄家礼与被告谢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石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105000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签下欠条确认欠原告105000元。至起诉时,被告还欠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欠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谢石坚向原告黄家礼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其妻子李某欣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50000元给被告。2015年10月3日,被告谢石坚向原告黄家礼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5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谢石坚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家礼与被告谢石坚均是自然人,本案属民间借贷。被告谢石坚向原告借款后,即负有向原告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予以归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石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家礼归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石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