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祖贵、敖小凤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贵,敖小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祖贵。申请执行人敖小凤。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祖贵、敖小凤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55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底向申请人支付过一笔款项,现双方对该笔款项是否应予扣减存在争议,对此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处理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