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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林娜申请执行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林娜,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冯林娜(曾用名冯琳娜),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林锁,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严辉,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林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林娜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严辉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严辉与申请执行人冯林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20000元,双方予以认可,被执行人严辉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严辉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伟祝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自